39-top_img.png

张*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30 浏览次数:0

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兴教罚字〔2025〕第03

处罚事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法律依据: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处罚内容:一、责令停止举办;二、罚款3600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

foot_img_02.png